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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动车商情
  • 2023年2月13日09时

    3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电动自行车新规解读,处罚标准已明确!


    安徽电动车新规来了!自3月1日起,驾驶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驾驶拼装、改装、加装车篷等装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等做出明确规定,即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2月8日,安徽交警做出相关解答。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除了上牌上路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四)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只有年满十六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怎样规定的?
    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经销商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用户也不得购买驾驶此类车辆,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规定?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活动作了哪些规定?
    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可以证明车辆购买日期的证明材料。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条例》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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