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铁拳”“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各地重拳精准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电动车紧密相关的大案要案。7月31日,浙江对外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又有商家踩中红线,涉案金额高达116.37万元。
通报显示,事发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张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2辆电动轻便摩托车没有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张某于2021年3月25日开始通过微信购入廉价电动摩托车(裸车,不含电池)和翻新铅酸蓄电池,并将4个翻新电池外加一个空塑壳自行组装裸车对外销售。并隐瞒自己用翻新电池组装裸车的事实,以张贴小广告纸、“58”同城等场所发布“九成新”“高价购入低价转让”等内容的售车信息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检测,上述翻新电池为不合格产品。根据电动摩托车厂家提供的产品参数,该厂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的电压为60伏,张某组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压为48伏,整车质量发生不合理的变化,为不合格产品。
截至案发,张某共销售上述电动摩托车1039辆,销售总金额116.37万元。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旦该商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被判成立,不仅面临巨额罚款,恐怕还将有严重的牢狱之灾。再次提醒各位经销商朋友们,千万不能为了蝇头小利昧着良心赚黑钱,等到明白后果的严重性,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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