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电动自行车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但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当前全省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工作正在推进中。
已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缺少防火和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指标,易发生自燃现象,已不符合安全使用的需要。而且,非标电动自行车无防篡改技术,易被“加大电池容量、加装其它装置、改装控制器或电机”等非法改装,造成整车质量过重、电池短路保护不到位等,影响车辆的操纵稳定性和制动性,易引发交通和火灾事故。淘汰置换一是为了保障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二是能降低因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和消防事故;三是可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运营商补助等各种优惠政策,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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