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其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交通违法记分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修改后的计分行为共50项,其中对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20%以下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行为进行了新的调整。
按照目前的法规,在开放道路驾驶机动车时速超过限速值20%,并在20%以内的,将计3分。而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高速快速路和城市道路超速20%将不再扣分。按照现在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km/h来看,新规施行后,在高速路上行驶最高车速只要不超过144km/h,就不会被扣分。
同样,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车速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将会被一次计3分。这将进一步提升通行效率,防止部分车辆在高速上超慢速行驶。
此外,对比目前执行的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来看,新的《管理办法》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以下行为的计分分值进行了下调。具体包括: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由计12分降为计9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计6分降为计3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计3分降为计1分;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对于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计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计6分。
对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计12分改为计9分;而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则改为计3分。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计3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计1分。
同时,对于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计分规则则进行了上调。具体包括: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由现在的计2分调整为计3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由现在的计2分调整为计3分。
另外,对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计12分的行为,此次将城市快速路也纳入了进去。并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计分处罚由高速路、城市快速路扩展到了所有路段,计分标准则由现在的计2分调整为计1分。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管理办法》新增加了两个计分条款,分别是,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计1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计9分。
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5个条款被移除,不再计分处罚。
以下是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对各项交通违法行为的详细计分规则,建议收藏保存: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电动君总结:
总的来看,此次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计分规则的调整,是顺应中国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整体性能提升的一次调整,对于广大驾驶人来说更是顺应民心之举。当然,提高高速道路行驶时速的计分标准,并不是鼓励开快车,只是在路况比较理想并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对行驶速度的适当放宽,这对于当下车辆通行效率、通行安全的提升也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计分规则调整之外,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推出了多达9项的便民利企新措施。比如,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并且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借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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